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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上訴庭拒梁國雄DQ上訴
2019-02-16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於2016年宣誓就任議員時,在宣誓台上高叫口號和使用道具,前年7月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而失去議席,他隨即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梁國雄敗訴,須承擔訟費。法官強調,只有法庭可判斷議員宣誓是否合憲合法,梁國雄有意將高叫口號等行為作為其宣誓一部分,原審法官完全有權且正確地裁斷梁的宣誓不符合真誠莊嚴和準確完整的原則。梁國雄聽判後揚言會上訴到終審法院。

  指原審法官有權裁斷宣誓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代表上訴庭頒下判詞。他強調,法庭是最終仲裁者,只有法庭可判斷某人在立法會的就職宣誓,是否符合宣誓的憲制和法例要求。不論是立法會秘書長或主席,都只是宣誓儀式的管理者(administrator),卻無酌情權判斷當選人是否忽略誓詞或拒絕宣誓。

  潘官續指,從客觀分析,梁有意將高舉雨傘、叫喊口號和撕碎紙板的行為納入其宣誓中,原審法官完全有權且正確地裁斷,梁國雄的宣誓不符合真誠莊嚴和準確完整的原則。

  人大有權對條文補充解釋

  就上訴方質疑,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時,不能補充《基本法》條文本來沒有的涵意,釋法不應有追溯力。潘官反駁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不僅局限於釐清條文,更有權對條文作補充解釋。香港法院無權判斷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是否符合《基本法》;相反,法院全盤承認和尊重人大常委會可按國家憲法解釋《基本法》。

  潘官認為,若按立法目的解讀《基本法》第104條及相關普通法,必得出以下結論:立法會當選人宣誓時必須嚴格按照誓詞宣讀,宣誓者須真誠莊嚴,真心相信誓詞並謹守自己按誓詞行事。人大常委會釋法只是將本港法例一直以來的涵意列明出來而已,斷乎不是在《基本法》第104條或《宣誓及聲明條例》外作補充解釋,更遑論另立新法以致僭越立法會訂立本地法律的角色。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