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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港人免繳個稅條件放寬
2019-03-17    香港商报
 

   港人免繳個稅條件放寬

  【香港商報訊】記者齊曉彤報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對外發布公告:進一步放寬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繳個稅的優惠條件,釋放出更大力度吸引境外(含港澳台)人才的積極信號。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居民個人的時間判定標準由境內居住滿一年調整為滿183天。

  此次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居住時間判定標準的公告》進一步明確,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續保留了原條例對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免予徵稅優惠制度安排,並進一步放寬了免稅條件(見上表)。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表示,這樣調整後,在境內工作的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居民)的境外所得免稅條件比原來就更為寬鬆了,從而吸引更多外資和鼓勵外籍人員來華工作。

  此外,根據公告,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2018年(含)前居住年度「清零」

  公告還規定,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起點,是自2019年(含)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所得稅司、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解釋說,這意味2018年(含)之前已經居住的年度一律「清零」,不計算在內;2024年(含)之前所有無住所個人在境內居住年限都不滿六年,其取得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都能享受免稅優惠。此外,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如果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此前連續年限「清零」,重新計算。

  對大灣區工作港澳人才「先徵後補」

  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今年兩會期間接受內地媒體採訪時透露,根據會後公布的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政策,對在粵港澳大灣區珠三角9市工作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港澳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將採取「先徵稅,後補貼」的方式,由地方政府按內地與境外的稅負差額給予補貼,且對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有港澳居民擔心個稅修改增加稅負,張曉明指出,港澳居民的擔憂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定標準,即在內地辦理居住證、置業、舉家在內地生活等情況是否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因而需就其境外所得在內地繳稅;二是「183天」的規定是否比原來法律規定的「滿1年」的標準更為嚴格,導致港澳居民被徵稅的概率增大。

  他認為有關擔憂是不必要的。比如,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判斷標準,不能僅從字面上片面理解「住所」的概念。事實上,港澳居民在內地置業、辦理居住證、家庭和經濟利益的關係如何,對認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並無實質影響。只要是港澳永久居民,無內地戶籍,通常不會被認定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再比如,關於「183天」的計算標準,表面上看,「183天」的調整較原來法律規定的「1年」嚴格,但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僅平移了舊法中對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還將寬免期由5年延長到6年。也就是說,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所得,無需在內地繳稅。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則連續居住滿6年的年限重新計算。

  此外,3月1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後公布了關於「183天」的具體判定標準,明確在內地停留不足24小時的不計1天,實質上縮小了「1年」和「183天」的差距;規定連續居住「滿6年」的年限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意味港澳居民的境外所得直到2025年才有可能被徵稅。這些規定實際上放寬了所有「無住所個人」境外所得的寬免政策。

     小资料:

  內地與香港個稅標準存在較大差異。香港有兩套個稅標準,可以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計算,以繳稅較少者為準:標準稅率以淨入息總額的15%計算;以薪俸稅累進稅率計算。由2018、2019年度開始,薪俸稅邊際稅階由45000港元增至50000港元,並由4個稅階增加至5個,邊際稅率分別調整為2%、6%、10%、14%及17%。

 

  由於內地的個稅稅率比港澳高,如果港澳人士在內地一年工作超過183天,則要按照內地標準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專業人士估計,同樣的收入水平,內地個稅稅負要比香港薪俸稅高。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