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當局高壓遏陸資入島
【香港商報訊】台當局行政院所推「保台五法」全面發力!立法院昨日三讀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就陸資入台違法投資行為祭出重罰,最高罰款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提高到2500萬元,大增超過41倍,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資料申報違規罰款上限增8倍
鑒於陸資「龍峰國際」前年起曾透過永豐金證券亞洲等證券公司,違法下單大同股票,金管會前後3次經對龍峰開罰1044萬元,但外界認為裁罰金額過低,政府因此啟動修法,遏止陸資赴台違法投資。
據了解,行政院在本會期所推47項最優先法案中,與「國安」相關的「保台五法」,包括《兩岸人民條例》,明訂進行兩岸和平協議前之公投條件與門坎。另外,同步也將修正退離職公務員赴中管制期間修正為最短3年,以及「『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昨日三讀修正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日進行黨團協商。
修正後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之1條文明定,陸資違法赴台投資,罰款從現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並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
條文明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依規定投資的事業,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表、股東持股變化或其他指定之資料,且主管機關得派員前往檢查,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罰款從現行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提高到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
考量陸資違法赴台投資不乏有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因此三讀條文明定,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陸委會:遏阻違法行為
陸委會表示,本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於具體個案裁罰時,也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兩岸條例及裁罰基準規定,核定適當的裁罰金額。
陸委會並聲稱,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政府歡迎陸資赴台投資立場沒有改變,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款,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國台辦發言人馬曉光此前多次強調,長期以來,陸資赴台並不如人意,「因為陸資被綁住手腳」,所以只能「戴?鐐銬跳舞」,台灣方面應該儘快檢討並放寬那些包括對陸資限制在內的不合理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