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內地未成年司法制度
14歲以下「免罪金牌」當破
內地近期接二連三發生14歲以下未成年弒親卻無罪釋放事件,一度引起輿論熱議與社會恐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今年2月發文稱,將建立罪錯未成年人臨界教育、家庭教育、分級處遇和保護處分制度等。雖然其中對於民眾關切的「分級處分」尚無具體措施,但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嚴重化、低齡化的背景下,仍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隨後,媒體、全國兩會代表、專家與民眾都紛紛呼籲制度跟進早日出台。
目前,中國仍適用1979年刑法中刑事責任年齡為14歲的規定,但如今未成年人早熟現象十分普遍,加上在信息化時代中此類案件的頻繁曝光與傳播,心智成熟的未成年人在明知「犯而不罰」情況下,很有可能會不懼後果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因此,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完善未成年司法相關制度迫在眉睫。
香港商報記者 楊欣然
未成年犯罪呈低齡化趨勢
近期發生的幾起未成年人弒母(父)案,具有相當大的連續性與相似性。以湖南省為例,2018年底至2019年初,該省接連發生3起未成年人涉嫌殺人事件,嫌疑人都只有十二三歲。其中兩起,一名未成年人殺害了自己的雙親,另外一起案件的嫌疑人僅有12歲。3月,江蘇再現一起13歲男童弒母案。此類案件時有發生,牽動?公眾神經,且在近期呈抬頭之勢。
輿論焦點在於,案件查明後,罪錯人均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釋放。然而,隨?經濟的快速發展,生活水平升級導致未成年身體發育加速;教育的進步與網絡等新事物又加速了未成年人的心理發展,如今早熟現象十分普遍。「中國青少年青春期明顯發育提前了,相比40年前的青少年,大約提前了2年。」首都兒科研究所兒童生長發育研究室主任李輝表示。
目前,內地未成年犯罪呈嚴重化、低齡化、種類多樣化與手段殘忍等趨勢。在此背景下,14歲以下的年齡可作為「免罪金牌」顯得十分不合理。一方面,心智成熟的罪錯人未受到合適的懲罰與教育,無辜的受害人未得到應有的賠償,不能體現刑法的公正性。另一方面,正如近期接連發生的相似的未成年弒母案,案件曝光後產生的影響將導致其他同齡人效仿犯罪,引起更加惡劣後果與社會恐慌。
總體狀況不容樂觀
除了少數極端案例,內地未成年人犯罪的總體狀況也不容樂觀。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青少年犯罪總數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佔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雖然該比重正逐年降低,但這尚不能得出中國未成年人犯罪已得到有效控制的結論。未成年人犯罪比重的下降主要是因為刑事犯罪總量的大幅度上升,從而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所佔的比重。
同時,最高檢最新的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檢察機關共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6959人,比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開始適用的2013年上升了一倍。但在沒有形成社會支持體系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承擔了社會調查、心理疏導、監督考察、安置培訓等工作,單打獨鬥的效果不盡如人意,影響了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質量和效果。
最高檢打響第一槍後,《檢察日報》等媒體也跟進發文,呼籲儘快落實罪錯未成年人分級處分制度。在今年全國兩會上,30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交了關於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議案。查玉春代表表示,近段時間發生的未達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處理結果往往未達到社會大眾的心理預期,引起社會大眾對此類案件的巨大焦慮。方燕代表表示,刑法應考慮對未成年人的行為能力作出調整,確保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得到相應制裁。同時,各專家學者與民眾也紛紛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完善相關制度。
預防應在懲戒之前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要始終擺在懲戒之前。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專門針對此類案件舉辦了一場「從弒母案談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的法治沙龍,長期從事犯罪心理和青少年心理問題研究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表示,犯罪人的心理原因大致有兩類:一類因危險人格犯罪,另一類因危險心結犯罪。調查發現,第一類人約佔40%,其中約10%有先天背景的反社會人格問題,另30%有後天形成不良人格的問題。剩下的60%則是因為生活中的刺激反應出現犯罪。
也就是說,除個別反社會人格的極端情況外,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由於自身原因與社會、家庭環境的影響。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產生的原因中,家庭功能不完善、家庭教育不健全佔比高達60%。以上述3月份發生的13歲男童弒母案為例,據鄰居透露,該案被害人楊某生前在教育孩子上比較強勢,雙方缺少溝通,被害人甚至曾當面將其子的寵物摔死。
探索建立監護人責任法
可見,良好的家庭環境至關重要,是預防未成年犯罪第一道關。李玫瑾直言,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再完善都比不上家庭教育的顯著效果,幾乎所有未成年人的犯罪都來自於「早年沒養好」。
對於家庭自身,監護人應提高個人素質,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其次,轉變落後的教育觀念,尊重孩童、將其視為獨立的個體,以平等的方式解決家庭矛盾。在社會環境方面,則應探索建立監護人責任法。目前,內地在監護人責任法方面基本處於空白,如子女犯罪,監護人只需按照自身條件對受害人作出相應賠償甚至不賠償,而刑法中相關的遺棄罪、虐待罪等也面臨?懲罰過輕、執行困難等問題。而域外法中,相關法律已較為成熟,即「為人父母有門檻」、子女犯罪,父母受罰,利用法律的強制性來預防少年犯罪的增多,效果十分明顯。
此外,在如今的信息化社會中,信息傳播的內容也極大地影響?未成年人的成長,尤其是一些暴力、色情等內容的傳播。這直接導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樣化,如近些年常見的未成年偷盜、網絡詐騙大額財產以打賞主播等行為。
人代提案籲 降低刑責年齡
從事刑法學研究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在上述法治沙龍上表示,中國的刑事責任年齡是比較高的。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建議將12周歲作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在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上,受法系傳承及地區因素的影響,各國有明顯區別(詳見表)。
在香港,刑事責任年齡為7歲,遠低於內地。同時,依照香港法律規定,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了可能構成犯罪的行為時,也會根據其能辨別是非等條件,認定其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比較兩地差異,香港的規定更能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法官適用也較為靈活,同時可以實現無罪推定和人權保護。
綜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提前兩年的客觀條件、數十年來的真實案例、國際通行做法與國情,業界較為普遍的觀點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2歲。今年全國人大代表在議案中同樣提議,將刑法所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降低到12周歲。
填補無責任年齡段空白
世界上刑事責任年齡偏高的國家中,大部分具有專門的少年司法制度等未成年人特別適用的刑罰處罰措施,例如大眾熟知的,美國少年司法制度等。而內地刑事責任年齡雖採取相對詳細的四分法,但14歲以下的年齡段基本處於空白,即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空白部分仍需填補。
完善無責任年齡段的預防與懲戒空白,應考慮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上文中提到的12歲男童弒母案發生後,當地唯一的工讀學校稱並未接受該男童,而當地唯一的未管所也表示不知情。
「對於不承擔刑事責任,又實施了比較嚴重的暴力犯罪的孩子,目前法律上存在一定空白,實踐當中也確實存在?困惑。」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苑寧寧表示,勞教制度廢止前,這類孩子可以適用收容教養制度,被送到勞教場所執行。但2013年勞教制度廢止後,收容教養也失去了執行場所和具體使用程序,這些孩子的處境因此非常尷尬。
陳興良也表示,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罪錯人應該受到管教。對此,刑法中雖作了相關規定,但卻始終沒有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養制度。
未成年司法的強制性與導向性是相關工作展開的基礎。4月11日,最高檢第九檢察廳廳長史衛忠表示,今年將在北京市海淀區等40個地區開展未成年檢察社會支持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史衛忠表示,法律並未對社會力量參與未成年人司法作出規定,衍生出工作結果性質、效力不明等問題。
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與懲戒不會「一降永益」,因此,建立並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十分必要。陳興良指出,建立一項少年司法制度,即對沒有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不作為犯罪處理、不受到刑法處罰的人,應當有一套相應的處置措施,使他們在少年司法範圍內受到一定的管束。這是當務之急。
厘清相對責任刑法界限
其次,目前相對負責任年齡段中的法律法規也不夠明確。例如,明確規定了應對14歲到18周歲的罪錯未成年人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刑罰具體減免多少並沒明確規定,導致辦案人員的主觀意識對量刑有很大影響。去年9月,魯山縣檢察院和解未成年人強姦案一事直接呈現了這一缺陷導致的後果。由於檢察官偏頗的主觀意識,犯強姦罪的嫌疑人「重返校園」,而被害人留下了永久的心理與身體上的損傷。因此,應完善該刑事責任年齡段相關的法規或出台較為詳細的司法解釋。
最後,《憲法》、《刑法》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缺少必然聯繫、職責不明、界限不清、司法解釋不夠與可執行性不強等問題也亟待改進。例如,中國非刑法措施的訓誡、賠禮道歉等方式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效果十分不理想,賠償方面也只是將責任轉移給監護人。陳興良強調,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社會性課題,需要多方面協作進行。
此外,國際經驗中,非刑法處罰種類也值得重視。李玫瑾表示,中國少年司法可以向國外學習,增加警告令、養育令、抓逃學令與宵禁令等。一旦出現危害行為,就有相關的機構啟動背景調查,制定保護計劃或予以警告等用於保護或處罰的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