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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佔中」9犯4人即時收監
2019-04-25    香港商报
 

   「佔中」9犯4人即時收監

  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判囚16月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非法「佔中」9名策劃組織者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本月9日被裁定大部分罪名成立。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其中2名「發起人」戴耀廷和陳健民被判囚16個月;邵家臻與黃浩銘各被判監8個月,須即時入獄。另一名「發起人」朱耀明及鍾耀華、張秀賢及李永達分別獲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陳淑莊因需緊急接受腦部手術,法官將其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宣判。(尚有相關報道刊A2版)

   法官陳仲衡在判刑時直斥,8名接受判刑的人毫無悔意,公眾至今仍得不到他們應得的道歉。「佔中」示威堵路為時甚久,參與者眾,影響甚廣,遠超大律師呈交法庭案例的規模,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顯然不足夠反映案情有多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3名「發起人」和邵家臻的代表律師分別表示將會上訴。

  法官: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根據判刑:「佔中發起人」戴耀廷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被判囚16個月;陳健民串謀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囚16個月。朱耀明串謀犯公眾妨擾,被判囚16個月,緩刑2年。

  陳淑莊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押後於6月10日判刑;邵家臻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張秀賢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200小時社服令;鍾耀華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緩刑2年;黃浩銘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李永達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成,判囚8個月,緩刑2年(見表)。

  昨早,陳官就陳淑莊以外8名被告判刑時說,在任何自由社會,個人的言論自由必受規限,目的是防止社會出現混亂、預防罪案和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自由社會的人享有無限大言論自由的說法,必然是錯誤的。

  判詞指,接納本案屬和平示威,各被告犯案動機均非出於貪婪、慾望、憤怒或財利。但9名被告犯案時只顧及自己的政治抱負,卻罔顧平民百姓需使用被堵塞的道路上班工作為生。他們所展示的「犧牲」是扭曲的,因他們犧牲的代價要由普通市民共同承擔。當被告準備犯法和接受法律制裁甚至被起訴都符合他們的預期,「佔中」造成的過分損害和不便卻要由其他人承受。

  8人對公眾造成痛苦毫無悔意

  陳官認為,本案案情不符終審法院在黃之鋒案所界定的「公民抗命」。相反,各被告人只顧自己的政治理想,無視在港島上班的平民百姓因交通阻塞而受苦。他們犯法的後果竟由普通市民承擔。「佔中」期間或有不少「感人故事」,但故事的另一面是「佔中」對很多市民造成不便和痛苦。

  就辯方向法庭呈上英國上訴庭案例,認為法庭已確立的原則,是不會重判無使用暴力的和平示威者,法庭判刑時亦應考慮被告犯案時有否避免導致過度的損害和不便,又要平衡被告享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陳官指出,法庭考慮是否對個別被告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要視乎被告是否有悔意。惟呈堂證據、證人台上的供詞或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均顯示昨日接受判刑的8人毫無悔意。陳官強調,「悔意」並非指各人應放棄他們的政治信念,而是他們應對公眾造成不便和痛苦表達悔意;他們在政治上有何理想或要求,均非法庭關注的事。

  陳官指出,公眾至今仍得不到他們應得的道歉。

  朱耀明緩刑2年

  陳官稱,因朱耀明年紀老邁,即時監禁會對他的健康有明顯影響,遂決定酌情判他緩刑兩年。至於戴耀廷和陳健民,陳官認為他們無減刑因素,故須即時收監。

  本案兩名最年輕被告為張秀賢與鍾耀華。陳官指,他們犯案時均為學生,其中前者犯案時不足21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屬年輕罪犯。辯方求情時引述感化官報告指,張秀賢在本案中的罪行只涉及低程度暴力,法庭應以幫助他更新為判刑出發點。有見張秀賢過往積極參與社區活動,感化官認為他非常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陳官最終接納感化官建議,判張秀賢接受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鍾耀華犯案時22歲,不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所指的年輕罪犯,但陳官考慮到其犯案動機、相對年輕和缺乏人生經驗,決定判他緩刑兩年。至於現正靠個人積蓄維生的李永達,陳官指對方奉獻逾半人生時間在公職上,又考慮到他已63歲,決定同樣判他緩刑兩年,作為他長年服務社會的回報。

  邵家臻與黃浩銘則未能避過牢獄之苦。陳官指,無任何人道理由、特殊情況或合理原因對兩人判處緩刑。雖然邵家臻患有第二期糖尿病和黃斑水腫,陳官相信他可在獄中得到適切治療。

  至於陳淑莊,她在庭外透露,上周四傍晚獲醫生告知,其左腦有一個直徑4.2厘米的腫瘤,較一個乒乓球要大並壓住腦幹,醫生建議她一至兩周內做手術。基於身體狀況,她會向立法會主席告假,亦會減少出席公開活動及盡快進行手術及康復。陳官決定將其案件押後至6月10日宣判。

  已有169人承擔「佔中」法律後果

  2014年9月底香港發生非法「佔中」,歷時79天,導致香港旅遊、零售、交通運輸等多個行業遭受重擊,更為嚴重的是最受香港人珍視的法治受到踐踏。期間,有955人因涉嫌干犯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毀壞、傷人、襲警等罪行被捕,另外有48人事後被捕;截至今年4月10日,共有225人已經或正在進行司法程序,已有169人承擔法律後果,當中127人被定罪、42人須簽保守行為。

  本案備受關注,昨天一早,不少市民手持「嚴懲搞手 還我法治」等標語牌來到庭外,要求法庭依法嚴懲9名被告。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