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28日聯合發布兩部司法解釋,旨在依法懲治證券、期貨犯罪,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科創板改革有序開展,促進資本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兩部司法解釋分別為《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編故事」係操縱市場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長李勇介紹說,《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1條,明確了「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的認定依據,「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以及操縱「新三板」證券市場的適用條件和認定標準等。
其中,「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六種情形分別是:「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也就是利用「黑嘴」薦股操縱;「重大事件操縱」,主要指「編故事、畫大餅」的操縱行為;「利用信息優勢操縱」;「恍騙交易操縱」,也稱虛假申報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
《關於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12條,明確了「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的範圍,「違反規定」的內涵,「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審查、認定標準,「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違法所得」的數額計算、認定標準,罰金刑的適用標準,以及認罪認罰從寬處罰情形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俗稱「老鼠倉」。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線傑指出,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加大懲處力度,明確對出售或者變相出售未公開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等幾類情形,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般入罪標準基礎上降低一半,50萬元人民幣即可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案件逐年上升
李勇在發布會上說,近4年來,人民法院一審受理「老鼠倉」刑事案件112件,「特別是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以來,重大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案件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案件不斷增加」。
線傑也公布了一組數據。2015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態勢,共起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71件111人,起訴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21件41人,起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102件128人。
此外,2015年以來,中證監對操縱市場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07件、市場禁入決定8件;對「老鼠倉」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7件、市場禁入決定4件。對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中證監將依法嚴懲
「兩個司法解釋的出台,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犯罪的認定和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更加明確的界定,為公安機關打擊證券期貨犯罪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中國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李冰洋說。
中國證監會法律部主任程合紅認為,兩部司法解釋充分反映了操縱市場和「老鼠倉」犯罪案件的新變化、新特點,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認定標準,強化了對這兩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中證監將切實貫徹執行兩部司法解釋規定,依法嚴厲懲治操縱市場、『老鼠倉』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