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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中律協解釋警察通例 撐警嚴正執法
2019-08-14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由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任創會會長的香港中律協,昨日發聲明支持警隊嚴正執法,並解釋關於警隊權力的法律。該會稱軍裝警員執行職務時並非必須出示委任證,而警員是否出示委任證也不是妨礙警員合法執行職務的藉口。該會稱出底行動的做法,早年已被法院予以肯定。

  拒示委任證非阻警工作藉口

  香港中律協昨日發表聲明。聲明指出近日香港不斷出現暴力違法行為,社會安寧及公共秩序受到嚴重衝擊。該會支持警隊嚴正執法,並分享有關警隊權力的法律。對於警員執行職務時出示委任證問題,該會解釋道:「警察通例第20章列明,軍裝警員在(1)情況不容許;(2)會影響警隊行動或危及有關人員安全;或(3)要求不合理時,可不需出示委任證。另外,如市民提出合理要求,一隊軍裝警員中則只需一名警員出示委任證便可。」

  該會又稱無論如何,警員是否出示委任證並非提供不合作者作為妨礙警員合法執行職務的藉口。任何人在警方執行職務時,襲警、抗拒或故意阻礙警方執行職務均屬違法,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相關法例條文包括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及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條。

  底行動早受執法機構肯定

  對於底行動,該會認為香港終審法院早已就執法機構使用底行動打擊罪行予以肯定。該會舉例,在律政司司長起訴林達明及另一人(FACC 9/1999)一案中,法庭指出「法律承認利用底行動是執法機構用以打擊罪行的重要武器之一;特別是在犯罪活動正在進行時採取底行動以及在罪行完成後採取底行動,藉以取得證據,將罪犯繩之於法。利用底行動對社會力抗罪行起重要作用,尤其有助打擊嚴重罪行,不論是貪污、販運危險藥物或恐怖主義罪行亦然。」

  至於警方搜查權,該會稱根據《公安條例》第33(6)及33(8)條,當警員合理相信有人已犯、正犯或可能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及曾使用或可能使用攻擊性武器,可在附近的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

  該會亦說,警方不須手令進入處所逮捕涉嫌人士。根據《警隊條例》第50(3)條,當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進入某處,該處人士須給予一切合理便利,以便警員在內搜查。第50(4)條指出,為免須予逮捕的人逃脫,警方有權沒有手令進入該處搜查。任何人妨礙警務人員依據上述法律執行職務,可涉嫌犯阻差辦公罪。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