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日聯合發布司法解釋,對考試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作出進一步規範。
《刑法修正案》此前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昨天發布的司法解釋,明確上述規定適用範圍為四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中包括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等。
根據刑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或者為他人實施組織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幫助的,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司法解釋從六個方面明確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其中,高考、研究生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組織上述考試的作弊行為,將被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啟波介紹,從實踐來看,考試作弊犯罪相當程度存在再犯現象,不少罪犯「重操舊業」,故司法解釋專門規定可以依法宣告職業禁止和禁止令。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設立用於考試作弊的網站、通信群組或者發布考試作弊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刑法規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