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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涉非法集結21歲被告獲保釋赴台升學
2019-09-11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8月11日的深水及港島東遊行在警方未有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下進行,及後演變為多區衡突,警方晚上於尖沙咀拘捕多人,16名年屆16歲至27歲示威者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其中就讀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的21歲被告羅樂文於早前不獲離港,昨於九龍城裁判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准保釋期間離港回台繼續升學,惟其母親須交出3萬元作人事擔保,被告亦須於10月23日返港與同案其他被告一同再訊。

  與16示威者再提堂下月再訊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被告稱,被告為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學生,須回到台灣繼續升學,就讀大學3年級。控方於上次提堂時以被告未能提出在台就讀的證明,「口講無憑」,故今次帶來一疊證明文件,包括學生證、在學證明等,被告又提交了僱傭合約以證明他於今年暑假回港是為了實習工作,同時亦呈上被告於案發前購買的返台機票。

  彭大狀指,被告亦非即時虛構其讀書及離港安排,加上被告的父母、家人及所有關係均在香港,沒有實質的棄保潛逃風險。

  控方指獲得涉案影片截圖,發現被告在示威者使用雷射槍攻擊警員、投擲磚頭、氣油彈及推倒鐵馬時現身案發現場,彭大狀反駁截圖非但不清晰,而且截圖中穿戴黃色地盤頭盔、手套、面罩、護目鏡及綠色長褲人數眾多,「放大話一百幾十人都咁裝束。」

  彭大狀又指控方強調有人丟磚等行為,但無任何指控針對被告參與相關活動,控方充其量只能說被告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質疑此舉帶來的刑罰會否「高到被告唔顧屋企同所有關係而棄保潛逃」。

  裁判官黃國輝批准被告離港,被告獲准以原有5000元保釋金以及3萬元人事擔保外出,被告在港時則須遵守宵禁令以及居住在報稱地址。

  同案被告包括馬孝文、鄭智健、劉維穎、郭嘉輝、李穎淇、吳柏熹、葉姓男童、譚煒誠、廖偉明、張文俊、梁卓華、莊嘉灝、羅樂文、黃千溥、楊梓信及黃奕瑋。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