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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商报时评】依法止暴懲暴不鬆懈
2019-11-08    香港商报
 
  修例風波的抗爭活動中,激進示威者動輒以雷射筆照射警員。在9月21日的「光復屯門」遊行開始前,一名年輕人被警員搜出藏有雷射筆和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昨日法庭裁定被告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和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今次是同類情況的首宗案例,釐清了法庭對此的法律觀點,對日後警方執法及公眾守法應發揮一錘定音的作用。
 
  法庭釐清的法律觀點有兩條:一是肯定了雷射筆可以作為攻擊性武器。主審裁判官指出,雷射筆本身雖非攻擊性武器,亦有合法用途,但能夠燒傷眼睛和皮膚,若管有意圖是用作傷人的非法用途,就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根據《公安條例》,「攻擊性武器」的釋義便包括「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此前,有人爭議雷射筆究竟是否武器,現在法庭給出了答案,只要法庭信納管有意圖用作傷人,便足構成違法罪行;即管有者未必真箇拿來傷人,警方都可根據意圖來先發制人予以拘捕。這裏涉及的第二個法律觀點,跟非法管有槍械一般,均重在預防罪行發生,無須等到傷亡不幸出現才可執法。雖然,意圖之謂難免存在爭辯空間,但任何狡辯在法官面前是無用的,法庭正是一個全面、客觀、公平、公正衡量控辯理據以作裁決的場所,真相與公義必然大白。
 
  今次案例亦說明,司法機關肯定警方採取的拘捕行動完全合法,不存在反對派所指的「濫捕」問題。有人擔心,裁決會產生濫用情況,說法無疑荒謬不堪。法官便質疑,被告若然一心參與和平遊行,為何帶備有意圖傷人的攻擊性武器?的確,基本法確保了香港居民享有遊行示威的自由,惟一切必須依法進行。倘無示威者管有武器的前提,又哪來警方「濫用」案例呢?更重要是,一旦有人違法,警方嚴正執法無疑理所當然,難道有法不依、妨礙司法公正方為正確?莫非依法辦事也是「濫用」?如斯倒果為因、顛倒是非的歪理,跟所謂「沒有警方出現就沒有暴徒」一樣荒謬——實情豈不是因為先有暴徒才有警員執法?以至唯有警員執法才可阻止暴行?今日香港,不單暴力滿街,且還歪理滿街;尚幸,香港還有法庭把關、還有法治把關,今次案例既證明警方並無濫捕,而且亦讓警方日後更易管控示威活動。
 
  法律從來重在規範行為,好使社會運作良好,拘捕懲處其實份屬次要,因為最理想的情況是人人守法、無人犯法。不必諱言,香港陷入一個違法暴力不斷升級的惡劣漩渦,最近更出現公然謀殺的可怖一幕。相信絕大多數市民均希望,香港能依法早日擺脫暴亂,回到和平光景。國家主席習近平強調,止暴制亂、恢復秩序仍然是香港當前最重要的任務,依法制止和懲治暴力活動就是維護香港廣大民眾的福祉;副總理韓正亦指出,這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共同責任。嚴正依法止暴懲暴不鬆懈,政府三權都應扮演積極角色,不能讓違法暴力繼續「無底線」肆虐下去。全港市民亦要齊心反暴抗暴,以實際行動一起捍衛香港的法治精神,向違法暴力說不!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郭玉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