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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人大法工委指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定
2019-11-20    香港商报
 

人大法工委指出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 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判定

【香港商報訊】綜合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昨就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同日,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及中聯辦有關負責人對此亦表示嚴重關切或強烈關注。

法工委:判決削弱特首港府管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11月18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臧鐵偉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港澳辦:「禁蒙面法」發揮積極作用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昨發表談話表示,香港現行《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中聯辦:

「緊急法」無抵觸基本法

中聯辦負責人昨亦表示,我們注意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有關判決。我們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7(4)條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的規定和基本法第158(1)條關於「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對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觸基本法的最終判斷權,毫無疑問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終審法院早在有關案件的判決中就已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載於基本法,屬於一般性和不受約制的權力。1997年2月23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作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確認《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抵觸基本法,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相關權力時,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我們相信,面對止暴制亂、恢復秩序這一當前最重要最緊迫的任務,香港社會各界一定會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積極作為,全力支持香港警方嚴正執法,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機構依法懲治暴力犯罪分子。

【本港回應】高院判決若不合適須糾正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高等法院日前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又指《禁止蒙面規例》部分限制超乎合理所需。對此,本港有法律界人士及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昨表示,認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香港法院有關「緊急法」司法覆核案判決的講話,基本法最終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高院判決不適合,須要糾正,方法包括由終審法院以終審作判決,或透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處理。

港府應上訴或透過人大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完全同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講話,指「緊急法」在回歸前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予以保留,並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可能很多人忘記了1997年2月這條法律已經決定符合基本法,高等法庭亦忽略了這個事實。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的程序合憲,特區政府應該上訴,一直上訴到終審法院。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否需釋法,須視乎案件如何繼續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對有關判決感詫異。他表示,高等法院判決不適合,須要糾正,有不正確的地方要盡快澄清。他指,方法只有兩個,包括由終審法院以終審作判決,或透過人大常委會釋法處理。他亦強調,基本法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手中,發現對基本法理解有不符和錯誤,(人大常委會)可作正式的解釋。他又說,香港回歸後人大常委會曾進行5次釋法,每次都小心,沒有輕率處理。

香港法院嚴重越權及誤判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指,香港法院竟判「禁蒙面法」不符合基本法,這是嚴重的超越法院權力範圍,亦是嚴重的誤判。他認為,基本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豈輪到香港法院任意解釋?他表示,如果香港法院不自我糾正,人大常委會必須出手以維護基本法權威。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陳曼琪律師表示,「緊急法」所提述的危害公安的情況及緊急情況的定義及適用性,是國家安全及「一國兩制」範圍內的重要事項。因此,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有必要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緊急法」下的「禁蒙面法」違憲一事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也可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對基本法行使絕對解釋權。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談到,法工委講法是指基本法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香港法庭獲授權就基本法作解釋。他認為,如果人大決定要釋法,可能會解釋基本法第8條及第18條,有關港英時期法律繼續有效,以及行政機關與立法會權力或權限的條文。他希望「禁蒙面法」違憲裁決問題可交由終審庭自行解決。

【新聞鏈接】香港有關方面應反思是不是越權了!

【香港商報訊】記者張麗娟北京報道:中共中央黨校副校長謝春濤昨於中國記協新聞茶座活動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和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有關談話,並無干預香港司法制度。解釋基本法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也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香港有關方面應反思:自己是不是越權了?是不是挑戰了中央的權威?」

謝春濤強調,「一國兩制」是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最好辦法,是各種選擇中「最好的選擇」;包括現今發生的事情也反映出最初制度設計具有很多優越性。比如,香港最近幾個月發生的風波,鄧小平等領導人早有預見可能會有人利用香港向中國社會主義制度提出挑戰。香港基本法對解決這樣的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在具體實踐方面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這次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就對「一國兩制」作了豐富論述。

效果不好的就應考慮改變

有人質疑「一國兩制」在港實踐了20多年依然出現示威活動,是否意味香港現行制度「鞋子不合腳」?謝春濤表示,香港大部分制度都是歷史傳承下來的,並不是香港回歸以後中央設計了一整套其他制度,包括當年基本法的確定通過也是包括廣大香港同胞在內的各方人士共同協商的結果。令人困惑的是,在英國統治香港150多年時間裏,香港沒有任何民主,這一點連很多英國人也承認,那時沒見到現在鬧得很兇的人跟英國人去爭取民主;現在香港的民主毫無疑問比回歸之前多很多,而且越來越多,體現得越來越好,中央政府也一直在與香港各界溝通。他認為,有人就是打民主和自由的旗號,實際是反對「一國」,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

對於2047年後內地制度會不會推行到香港,謝春濤強調,說「50年不變」但沒說過50年後一定要變,這是以後要考慮的事。他認為,若港澳制度對於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生改善、國家統一等都有好處,就沒有改的理由;若有些方面效果不好,恐怕就應該考慮改變。「據我所知,現在沒有什麼新說法。至少基本法短時間內絕不會改變。」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肖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