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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粵新版自主創新條例施行
2019-12-05    香港商报
 

   粵新版自主創新條例施行

  跨境科研保障納入其中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自12月1日起,新修訂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正式施行。與上一版本相比,新版本增加了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和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內容,在鼓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承擔財政科研資金設立的項目時給予立法支持,並首次在立法層面對產權激勵進行原則性規定、對科研倫理進行規範。

  促進粵港澳科技合作更加便利高效

  據悉,廣東省是率先在國內推出自主創新條例的省份,該條例自2012年3月1日實施以來,曾於2016年進行過修訂,此次屬於「系統性的重大修訂」。

  據介紹,為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相關規定,條例明確提出「建設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以深圳為主陣地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從人往來、錢過境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多個層面作出相關規定,為粵港澳科技合作提供指引和保障。

  例如,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面向港澳建立省級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鼓勵港澳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承擔財政科研資金設立的自主創新項目。建立粵港澳科技合作與資金跨境使用機制,即省科技計劃項目向港澳開放,項目資金可直接跨境撥付到港澳牽頭或參與單位。此次條例在修訂中將該規定以立法形式予以明確。據悉,截至目前,港澳機構承擔的50餘項廣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經費已分期撥付約700萬元至港澳承擔單位。

  在人才往來方面《條例》規定,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創新型人才公共服務銜接,促進人才往來便利化和跨境交流合作。目前,廣東省在商務簽注、車輛牌證、個稅補貼等方面已出台一系列舉措,促進粵港澳大灣區人才互通發展。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條例作出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信息交換機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培育發展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市場等相應規定。

  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實驗室建設

  實驗室是促進自主創新的重要載體。條例將省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廣東省實驗室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科技成果轉化產權激勵、賦予科研人員經費自主權等多項內容列入。

  此前,為保障和推進省實驗室建設,廣東省曾推出了一系列創新機制,如省實驗室可自主評審正高級職稱、自主設立的科技項目視同省科技計劃項目等。此次條例以立法形式保障省實驗室建設,規定省、市政府應當給予廣東省實驗室穩定的財政投入和條件保障,並支持其開展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創新。同時,還增加了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關鍵核心技術自主可控及重大創新平台內容並作出制度安排,強調了要實現前瞻性基礎研究、引領型原創成果重大突破,注重延伸到創新鏈條前端,進行自主創新全鏈條布局。

  另外,修訂後的條例首次在立法層面對產權激勵進行原則性規定,明確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可以依法實行產權激勵,採取科技成果折股、知識產權入股、股票期權等方式對科學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進行激勵,促進自主創新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積極性,激發創新活力。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