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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法改會檢討性罪行免標籤受害人 性罪條例擬棄「強姦」用詞
2019-12-06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煒強報道: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發表《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性罪行提出最終共70項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改以「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取代。報告建議「同意性行為」年齡維持16歲,適用於所有性別和性傾向;又建議訂立「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手機或互聯網,以取得他們信任,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

  改以「未經同意插入性侵」取代

  昨日發表的《檢討實質的性罪行》報告書,就改革《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中實質的性罪行提出最終建議。包括:摒棄「強姦」一詞,並建議一項「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這項罪行應包括插入陰道或肛門,以及以陽具插入另一人的口腔;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會由無分性別的「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罪」處理。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法改會認為,這樣做會最符合尊重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在香港同意性行為的年齡應劃一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而適用。

  新訂「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

  另外,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以保護兒童,防止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與兒童通訊來進行誘識,以取得他們的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作出性侵犯;及新訂一系列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無分性別的性罪行;報告亦建議改革「亂倫罪」,不分性別擴大範圍至伯父、叔父、姑母、姨母等親人以及領養父母,以及改革一系列雜項性罪行,如露體、獸交、戀屍行為,及關乎同性的肛交及嚴重猥褻作為的罪行。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摒棄「強姦」一詞是因為在諮詢期間,很多婦女權益組織提出「強姦」造成標籤,擔心對受害人造成傷害,甚至阻礙他們報案。

  張達明又指出,現時互聯網發達,無論外國、香港都會出現有一些戀童癖的人,他們透過網絡、社交程式等製造機會認識青少年,最終目的想跟他們去發生法律不容許的性行為,誘識兒童罪就是針對防範於未然,令警方可以及早介入、調查、拘捕甚至檢控。

  13至16歲同意下性交續列刑事罪

  至於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涉及性行為,將繼續維持刑事罪行。張達明表示,將視乎情況屬雙方之間是青少年相戀,還是存在性剝削、不自願行為,倘是雙方同意情況下,則可有檢控酌情權。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