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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水喉通土製炸彈案 男補習導師提堂
2020-01-17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在警方破獲水喉通炸彈案中被捕的一名補習導師,涉嫌藏有水喉通炸彈及火柴頭等爆炸品,面對兩項管有爆炸品罪,昨午解往粉嶺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4月6日,期間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由於案情嚴重,父親任紀律部隊的被告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申保釋被拒押後12周再訊

  年僅21歲的被告黃棨騫,被控於1月14日在旺角利民大廈A室內管有喉管炸藥和火柴頭。法庭書記讀出上述控罪時,黃一度以手拭淚,其後望向公眾席的胞姊,更難忍情緒痛哭。

  控方呈上律政司檢控同意書後,即申請將案件押後12星期,以便警方對涉案爆炸品、被告電話及基因等進行法證化驗,期間反對被告保釋。

  被告擁有藏爆炸品單位鎖匙

  控方透露,警方早前接獲線報指,有單位藏有爆炸品,遂於周二到該處進行搜查,遇上正下樓的被告及兩名同行男子,隨即上前截查,並發現被告擁有該單位的鎖匙,入屋後搜出多件化學品及爆炸品。經爆炸品處理課評估,喉管炸彈可致命,須即場引爆;經加工的火柴頭屬常見爆炸品原料,而同行兩男子均獲警方給予保釋。

  辯方大律師陳芊仲稱,黃父任紀律部隊人員,一家五口同住紀律部隊宿舍。大專畢業後,黃於九龍灣任職補習導師,學生家長得知事件後紛紛親撰求情信,形容他為人正直、品性良好及有愛心。

  陳大狀同意控罪嚴重,惟現時控方掌握的證據不足,指黃並非該單位的租客,抑或是業主,加上該大廈入口長期打開,一般人亦可進入,質疑是否僅黃一人擁涉案單位鎖匙。

  陳大狀續指,警方進入單位時未有按程序先出示搜查令,而是讓4至5名便衣警員先進入單位,逗留約30至40分鐘後方展示搜令,故令人質疑證物鏈完整性是否受破壞。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董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