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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商报评论】誣指依法監督為干預是別有用心
2020-04-22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評論員 李哲

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發聲譴責立法會內委會停擺亂象,竟被反對派誣指是干預,違反基本法第22條云云。昨港澳辦再次回應,釐清理據,闡明立場,有助大家認清法律權責、事實真相和實質,有利全面準確貫徹落實基本法,敦促郭榮鏗等回頭是岸,莫再堅持政治攬炒,危害香港。

港澳辦聲明指出,對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中央一般不會過問;但如果出現嚴重影響「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全面準確實施的情況,出現損害國家和香港根本利益的情況,中央就必須過問,包括適時表明立場和態度,並依法加以糾正。因為,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並不意味中央沒有或放棄監督權;相反,中央必要的監督是確保有關授權得到正確行使,從而確保「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得到全面準確實施的重要保障。聲明還解釋了中聯辦的角色和權力,表示基本法雖沒對其設置和法律地位予以明文規定,但無論是之前的新華社香港分社,還是更名後的中央駐港聯絡辦,都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代表中央處理香港有關事務,完全有權力、有責任對涉及中央與特區關係事務、「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正確實施、政治體制正常運作和社會整體利益等重大問題行使監督權。

對於主持內委會會議的郭榮鏗,聲明指出其行為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可謂事實清楚,鐵證如山。他公然宣稱故意拖延會議內委會主席選舉,就是為了阻止國歌法等法案的通過,港澳辦發言人發問:他為何如此敵視國歌法,反對在香港特區使用國家象徵?他是真認同「一國」原則嗎?是真擁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嗎?可見,郭榮鏗濫用權力導致立法會停擺,並非純粹是香港內部事務,而是關係到立法會須盡快完成國歌法本地立法工作的憲制責任;同時,亦關係到香港整體利益,關係到市民的民生經濟事務。就郭個人言,據基本法104條及201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該條文所作解釋,議員作出虛假宣誓或在宣誓後從事違反誓言行為,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故此,不難明白兩辦譴責郭榮鏗完全依法有權有責,也是執行監督權的應有之義。

事實上,美英對港事務說三道四,干預香港司法,將組織、策劃、參與「非法集會」美化成行使言論集會自由的民主行動,完全無視有關非法集會演化為極端暴力活動的客觀事實,公然為他們的違法犯罪行為開脫罪責,卻將警方的正當執法污衊為政治化執法,而反對派則對外部勢力的真干預熟視無睹、安之若素,甚至主動乞求啟動對港制裁,如此是非顛倒、雙重標準豈非咄咄怪事?難道他們不知道基本法第23條嗎?所以,港澳辦聲明強烈譴責和堅決反對外國對香港特區司法獨立和高度自治權的公然干預,乃是確保「一國兩制」的必然之舉。

正如特首林鄭月娥昨一針見血地批評,有人轉移視線,淡化公民黨議員郭榮鏗癱瘓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運作的問題核心。任何人把兩辦合憲、合法、合理代表中央政府行事的言論視為干預,都是別有用心。郭榮鏗們,醒醒吧!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董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