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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中央最大程度尊重香港法制
2020-06-22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昨日,本港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香港國安法」(草案)的說明,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最大程度體現了中央對特區的信任、對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同時亦最大程度地保證了有關法律在香港的有效實施、保障香港的人權。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表示,「香港國安法」草案將絕大部分國安案件授權香港的機構處理,這體現了中央在「一國兩制」下對香港法律制度的尊重和信任,而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安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以備不時之需。對於特首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安罪案,他認為此舉不會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梁愛詩:國安顧問非「太上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說明指出,如果香港本地法律與「香港國安法」不一致,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隨時可解釋法律,而本港法院審判案件時,如對條文解釋有疑問,而條文對判決很重要,就應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她強調,地方政府並不可以約束中央政府如何行使權力。
 
  至於說明提到香港應設由特首出任主席的維護國安委員會,而委員會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指派,梁愛詩認為,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並非「太上皇」,上述「說明」已清楚表明顧問的角色,與特區政府職責並無衝突。她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主要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譚惠珠:國安公署職能有別中聯辦
 
  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能與中聯辦有分別,公署人員亦要遵守香港及中國的法律,詳細信息有待條文公布。對於草案表明,行政長官可指派法官審理相關案件,譚惠珠指是考慮到案件本身的安全及敏感問題等,但主要是考慮法官的資歷、能力、經驗及公平性等,如何選擇交由行政長官自行決定。她稱,基本法委員會樂意聆聽市民意見,市民亦可向中聯辦等反映意見。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稱,「香港國安法」草案已回應香港社會近日的兩點關注,包括:在維護國家安全和港人合理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及不影響香港原有制度。對於中央在港設立國安公署、指派國安顧問,雖然暫時未知其具體職能,但按現有資料都是督導架構多於實際執行,因此執行法律都是在香港現有制度中,對現有制度影響有限。
 
  蘇紹聰:特首指派法官非常合理
 
  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司法獨立最重要是保障法院獨立審判權,而「國安法」屬於國家層面的事,處理案件時很多時牽涉國家機密,如透過特首指派法官行使參與權非常合理。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馬逢國亦表示,「香港國安法」與一般法例不同,如果兩個國家對立甚至敵對,判斷是否危害國安,屬於政治上決定,他不認為有關安排屬於干預。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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