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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林鄭:國安法不影響香港司法獨立
2020-06-24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相信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摘要公布,有助釋除公眾疑慮。她強調,日後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乃是指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於各級法院的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並非指行政長官指定某位法官處理某宗案件,不會影響司法獨立。
 
  法律憲制基礎無半點含糊
 
  對於有人質疑今次立法是否合憲、合法,林鄭表示,如果發生許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一國」受到損害,「兩制」也會失去穩固基礎。她批評認為今次立法破壞「一國兩制」的人,或許從來沒把「一國」放在眼內。
 
  她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人大決定建基於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立法後會通過基本法第18條納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和實施,法律和憲制基礎非常明確,沒半點含糊。
 
  林鄭表示,草案主要內容明確列明主要打擊4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明確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她又表示,草案主要內容的法治原則清晰,包括對於法律沒有規定屬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判罪均假定無罪;疑犯或被告權利獲保障;一罪不能兩審等。至於草案未有提及追溯期,據她了解,內地也有既往不咎概念,法律在生效日才執行。
 
  委任法官
 
  不影響獨立審判
 
  至於會否有內地執法機關在香港全面執法,林鄭說,除極少數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區包括特區政府負有最大主體責任。特區政府會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警務處、律政司會設立專責部門處理國安事務。
 
  有反對派聲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國安案件損害司法獨立。對此,林鄭指出,由行政長官指定適用於裁判法院至終審法院各級法院的法官名單,並不代表由行政長官指定特定法官審理案件,如何分派名單上的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仍由司法機構負責。基本法列明各級法官均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委任法官不會影響程序,但不能抹殺行政長官擁有最終委任權。她重申,看不到草案主要內容違反基本法內17條有關保障司法機關的條文,各級法院仍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中央對港司法制度尊重信任
 
  對於不少人提出限制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國籍,林鄭表示,很多國家的一般法官也有國籍限制,但這次公布的法案主體內容並未觸及日後在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件法官的國籍問題,她深信這是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和充分信任。
 
  對於有人認為行政機關首長處理司法機構事宜並不恰當,她重申,基本法清楚列明,行政長官具雙重身份,既是行政機關首長,也是整個特別行政區首長。
 
  林鄭強調,司法獨立是法治非常重要的一環,她非常重視,也尊重司法機關。國務院港澳辦曾發表聲明,指「香港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也不會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每位加入司法機關的法官宣誓就職時,均承諾以無懼、無畏、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她對他們高度信任,對香港司法制度充滿信心。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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