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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李家超指國安執法有制衡監督
2020-07-12    香港商报
 

李家超指國安執法有制衡監督

【香港商報訊】記者萬家成報道:香港國安法列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日前刊憲,並已於7月7日生效。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接受電視台節目訪問時強調,在執行香港國安法過程中,並非完全不受制衡和監督,因為當事人仍可對國安委以外的執法機關提出司法覆核,或者投訴有關警員。

根據香港國安法規定,當局辦理國安案件時,部分行動可以在無法庭手令,只是保安局局長或高級警務人員批准下進行,包括搜查地方、凍結財產、要求發布人或服務商移除電子信息、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等。多個互聯網通訊和社交平台,近期相繼宣布暫停處理特區政府索取用戶資料要求。

李家超強調,根據香港國安法,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服務供應商交出資料,而警務處處長有權懷疑信息危害國安時,要求供應商移除信息。在其他案件中,警方在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時須獲小組法官授權,但在國安法案件中,則由行政長官批准,他強調是由於相關資料敏感,屬於國家級層面。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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