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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學研集】「35+」是涉違法行動
2020-07-13    香港商报
 



學研社成員 文武

反對派為求奪取立法會的過半議席,於剛過去的周六和周日舉行了初選,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早前指出,這次初選有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及其他的法律,而初選的策劃者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則稱,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不可能是國安法說的「非法手段」。戴耀廷是在誤導公眾,反對派正在策劃的「35+」否決財政預算案,是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旨在顛覆特區政府的行為,正是國安法第22條所禁止的,同時亦違反了基本法。

「35+」涉違國安法

曾國指出初選有可能違反香港國安法後,戴耀廷發表聲明稱,參與初選的參選人認同要通過取得立法會的多數議席,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權力,包括否決由特區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令特區政府向立法會負責。他稱,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憲制權力,且基本法有詳細條文規定了運用權力的安排,故不可能是國安法說的「非法手段」。

戴耀廷的說法實是誤導公眾,首先,反對派提出的「35+」行動,本身就是一次旨在推翻香港特區政權機關的政治行動,而其手段則是先取得立法會過半數的議席,然後透過否決政府提出的所有法案,包括財政預算案,脅迫政府滿足他們的政治訴求。這根本上是以顛覆香港特區政府為目的的違法政治行動,是去年修例風波中港版「顏色革命」的延續。

香港國安法第22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其中包括推翻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反對派的「35+」行動,明顯違反了國安法第22條。

「35+」行動,以干擾、阻撓、破壞特區政府和立法會履行職責為目的,旨在推翻香港特區政府,而戴耀廷組織策劃的「初選」,正是「35+」行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因而同樣也涉及違反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參選人應與「35+」切割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的立法會議員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解釋時指出,有關規定,既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也就是說,參選立法會必須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以顛覆特區政府,干擾、阻撓、破壞香港特區政府和立法會依法履行職能為目的的人,不能說是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因而不具備參選的資格。因而,以脅迫特區政府滿足所謂的「五大訴求」作為參選綱領的「35+」行動,根本上就是要將反對派參選人拖入顛覆特區政府的犯罪懸崖,剝奪反對派參選人參選資格的行動。

基本法和國安法保障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的人士,不論他們持什麼信仰,有哪些政治見解,都具備參選資格,因而,持有不同政見的反對派,也可以在現行的選舉制度之下,爭取最多的議席。法律對於哪一黨、哪一派取得多少議席,並無限制。反對派的政黨及個人,如果想要參選,應該與「35+」行動及其他任何違法行動切割。

反對派政黨及持有不同政見的人士,有必要就此深入研讀一下基本法和國安法,看清「35+」行動的違法本質,而不應為戴耀廷等人所誤導。根據選舉條例,任何人都不允許以任何脅迫、欺騙的手段,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如果有反對派人士感到因不參與違法的「35+」行動,而受到脅迫的話,應向有關當局舉報,以確保其個人的合法參選權。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董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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