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 | 订阅服务 | 广告服务 | 电子报 繁体 | 简体

 
 

   
 



香港商報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接受本報專訪 國安法助回歸一國兩制初心
2020-07-22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黃雪峰報道:香港回歸祖國23年來,至今仍未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令香港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去年發生的修例風波,除了讓社會陷入動亂外,有人提出「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甚至產生恐怖主義活動,凸顯香港已成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點,因此就國安立法具迫切性。鄭若驊多次強調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相信立法後有助回歸「一國兩制」初心,並重申立法無損本港司法獨立,市民仍可享有合法權益。她透露,律政司早前已成立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首批檢控官已徵得港區國安委同意後任命並已投入工作,律政司會繼續物色及委任其他相關人員。

   全國人大會議5月28日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鄭若驊指,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決定,充分反映了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採取「決定+立法」方式亦是合情、合理、合憲、合法。她坦言,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惟特區政府未能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工作,結果出現「違反基本法,但又不犯法」情況,隨香港國安法正式實施,有助提升市民對國家觀念、國家安全的認識,以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四類罪行的目標。

  本港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

  鄭若驊指,香港國安法第一章總則特別重要,清楚訂明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強調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中央對此負有根本責任,而特區亦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她續說,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與基本法一致,相信它可讓香港回歸「一國兩制」的初心,即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根據香港國安法,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反對派質疑此舉會破壞本港司法獨立,鄭若驊予以反駁。她指,司法獨立是指法官獨立審理案件,不受外界影響,她相信法官在審理國安案件時,只會根據法律及證據作出公正的判決,不能有偏坦的心態。她續說,在基本法下,行政長官是任命法官的主體,終審制、不會因判決而被調離等措施可確保本港司法獨立不受任何干預,因此就算由行政長官列出法官名單,亦不會影響法官判案。她批評有關指控沒有依據,呼籲社會不要誤解。

  所謂「送中審理」是企圖製造恐慌

  鄭若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是一部獨特和具開創性的全國性法律,這部法律是以成文法為主體,在內地法律的背景下,制訂出一套適用於普通法地區的法律,因此在制訂時已考慮香港的特殊情況。國安法雖然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全國性法律,但同時兼顧國家和特區兩個法律制度的差異,不少條文都是為了與本地法律銜接,確保能在特區有效執行。

  另一方面,它亦兼具三大類法律。其中,第二章是組織法,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港區國安委)的組成和職責,以及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和律政司設立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相關法律事務的部門;第三章是實體法,訂明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和罰則,以及效力範圍;第四章是程序法,訂明案件的管轄權、警方的執法權力和法律程序。

  除第55條規定的3種特殊情形外,絕大部分國安案件由香港特區行使管轄權,反對派聲稱所有國安案件都會被「送中審理」,是企圖製造恐慌。鄭若驊強調,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執行刑罰等訴訟程序事宜,會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駐港國安公署只在極為罕見和特殊的3種情形下行使管轄權,即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鄭若驊形容,上述3種情形,明顯超出了特區能夠處理的事態範圍,因此需要由中央行使管轄權,避免出現基本法第18條第4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況。一旦啟動第55條,所有訴訟程序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她認為,社會可用「平行管轄權」的概念來理解。她反問,「當國家見到其中一個地區被人預備分離出去,被賣給其他國家做殖民地,難道中央可以不理嗎?」她亦相信特區及中央政府會就是否啟動第55條進行溝通。

  被告有權聘請律師辯護

  香港國安法第58條列明:「犯罪嫌疑人自被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反對派質疑市民一旦在內地被扣留或受審,或會無法聘請律師進行辯護,鄭若驊予以澄清,強調被告須按照有關的內地法律規定處理,可以選擇聘請中國律師,或是擁有中國相關執照的香港律師。

  法庭根據整體證據作判決

  特區政府於7月6日就香港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刊憲,說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7項措施,亦引起反對派群起抹黑,指控《實施細則》偏離人權保障原則、警權過大等。鄭若驊表示,警方在第43條下可行使的權力,有4項措施是香港現行法例的做法(包括「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由於相關執法權力並沒有寫明適用於國安案件,因此今次特別指明。至於餘下3項措施,她強調並非憑空想像,在制訂時已參照外國經驗,呼籲市民毋須憂慮。

  特區政府早前宣布「港獨」口號違法,遭反對派質疑「以言入罪」。鄭若驊表示,最終仍須法庭判定被告是否有犯罪意圖。她強調,每項罪行的犯罪元素已清晰列出,這四類罪行都有訂明所需的犯罪意圖,控方必須證明犯罪意圖,被告才會被定罪,相信法庭會根據整體證據作出判決。

  不存在「國安法凌駕基本法」

  近日社會出現香港國安法是否凌駕基本法的爭議,鄭若驊相信有關爭議源於錯誤理解國安法第62條,該條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其中本地法律是指基本法頒布前的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等,而香港國安法與基本法都是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鄭若驊進一步解釋,基本法於1990年由全國人大會議根據《憲法》制定,香港國安法則是一部特別法律,由全國人大會議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頒布實施。她說,兩者都是全國性法律,同時亦是整個機制的一部分,因此不存在「誰優於誰,誰凌駕誰」的問題,但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將會依從特別法律。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




getElementById('content').getElementsByTagName('img'); for (i=0; i<\/scrip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