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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個人破產法深圳先破冰 倒逼完善個人信用體系
2020-09-15 03:15    香港商报
 

       由於歷史原因,內地過去僅有《企業破產法》,被學者們稱為「半部破產法」。在深圳特區建立40周年的當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等7條法規,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法規,被認為是補齊了破產法。深圳率先實現「破冰之舉」,對於豁免財產、免責考察期等都有重大突破,引發社會熱議。在盛讚此舉是提升營商環境、鼓勵創業的有效舉措的同時,也有人提出種種質疑。有專家就表示,如果要在全國推廣個人破產制度,就必須儘快補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短板。

  香港商報記者童越

  解除創業者後顧之憂

  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且是針對不幸誠信個人經濟再生的救濟,是現代文明社會國家均有的一項制度。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美國、德國等,個人破產制度存在已久,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經濟再生的機會。個人破產制度能夠給誠信債務人東山再起的機會,一定程度上為創業者解除了後顧之憂,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在深圳之前,浙江、江蘇、山東等地已先行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從內外環境來看,深圳先行先試個人破產法有着廣泛的現實基礎。

  彌補民事訴訟不足

  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免除剩餘債務。在深圳,「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或將走出「債務泥潭」,獲得重新創業就業的機會,而惡意逃債的債務人一經發現將被終身追責。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變得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朱逸聰律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為深圳的經濟發展打入了一劑強心針,給了創業失敗者們一次東山再起的機會。他表示,「中國民事訴訟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難是長期困擾人民法院的一個問題。該項制度能解決執行難問題,彌補民事訴訟的不足。若債權人因債務人資不抵債而申請個人破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還可和解或重整,這能更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朱逸聰律師說,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權人不能再無限追着還債。這樣,債務人就可獲得一次重生機會。制度的設立可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如職業討債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實現資源再分配。

  多項制度防範「老賴」

  就在條例公布當日,網上即有發帖,稱深圳會不會成為老賴天堂,更有極端者表示,不要借錢給深圳人。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對此進行了專門解讀,他表示,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為防止破產欺詐,條例規定,在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此外,債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裁定。

  條例同時在時間上也給予限定,免責考察期長達三年,在此期間破產人將受到各種制約,若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財產將被追回且法院可駁回破產人的申請。為避免「假破產,真逃債」,條例規定,在三年考察期內,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住飛機商務艙,不得住三星以上酒店;限制借貸額度,規定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借款1000元以上或等額信用額度,應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對惡意逃債終身追責

  劉曙光稱,條例規定,在申請個人破產前兩年的交易行為無效,等於提出申請日期往前提兩年的財產轉移等交易行為可撤銷,兩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拆債務行為無效。

  劉曙光進而表示,防「老賴」的最後一關是,只要任何時候發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即「終身追責制」,這是世界上最嚴格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顏宇丹向記者表示,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還有待深圳法院在實務中的具體處理,比如說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區,其債務又該如何認定。

  全國大面積推廣短期難實現

  多數專家表示,個人破產法規的實施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之間的關係是雙向的。必須指出的是,目前中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完善,對失信人的經濟管理和行政管制、對債務人破產申報的門檻審查等仍有不足。在全國大範圍推廣深圳的作法,短期內還不太現實。如果要在全國推廣個人破產制度,就必須儘快補齊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短板。也有律師提出,現有的金融體系能不能適應個人破產制度,也是個人破產制度能否在全國大面積推廣的一大障礙。

  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陽光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出台也將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的完善。在實踐中清理社會不良信用,恢復市場主體的信用,才能維護好的市場信用環境,讓徵信制度不至於失真,信用體系不至於陷入「死胡同」。

  即便是最樂觀的看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認為,目前環境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出台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他同時也指出,下一步,制度推進的重點是如何識別和鑒別「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需不斷完善刑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來加以預防和懲治。

  首創四位一體破產辦理體系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表示,目前,符合在深圳居住且連續參加深圳社保滿三年門檻的約有600萬人,參考香港每年個人破產申請數量大約為人口的千分之一這一比例,預計每年個人破產案件約為五六千件。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殷慧芬表示,個人破產面臨的一個很大問題就是案件數量多,深圳的個人破產案件又基本上是深圳中院集中管轄的,條例施行後法官將會面臨大量案件的壓力。因此,條例借鑒了西方國家的經驗,將行政事務與審判事務相分離,成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殷慧芬說,破產案件中很多行政事務不需要法官,而是交由破產事務管理部門,這樣就大大緩解了法官的壓力。這也是深圳破產條例的一大突破,在內地首次確立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

  條例第六條明確指出,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職能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部門或機構行使。這意味?,深圳市人民政府將確定工作部門或機構成立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承擔破產辦理中的行政事務,包括確定管理人資質,建立管理人名冊;提出管理人人選;管理、監督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破產事務諮詢和援助服務;協助調查破產欺詐和相關違法行為;實施破產信息登記和信息公開制度;建立完善政府各相關部門辦理破產的協調機制等。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王欣新在接受採訪時分析稱,把個人破產事務的行政管理交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行使,會比由法院來行使更為適當。王欣新認為,有些個人因對法律不夠熟悉,在申請破產以及破產事務的進行等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予以指導;在對管理人的指定管理、對社會的信息公開等方面,也需要政府相關部門來行使相應職權。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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