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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2020-09-23 01:50    香港商报
 

   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料可阻「假記者」混入新聞現場

  【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警務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日(22日)致函4個傳媒工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香港攝影記者協會,通知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在不影響警方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表示支持警方決定,並建議應盡快設立中央記者登記制度。

  前線料更有效辨識傳媒代表

  警方信函表示,自去年6月以來,香港發生一連串大型公眾活動,警方先後發現有自稱記者人士混入人群,涉嫌阻礙警方工作,甚至襲擊警務人員,增添警察執法的困難。信函提及,為協助前線人員執行職務,警方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新定義下的「傳媒代表」是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

  記協及攝影記協會員證不合定義

  警方表示,「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會更明確及清晰,讓前線人員能夠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為傳媒代表提供協助。為協助傳媒採訪,警隊傳媒聯絡隊自今年5月已擴大編制至超過300人,務求在大型公眾活動能夠派遣足夠隊員,在現場協助傳媒。傳媒聯絡隊會向前線人員提供訓練,讓他們理解傳媒的工作,知己知彼。

  目前《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持有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這意味着,此後只是持有記協和攝影記協所發出的會員證,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出,自去年6月修例風波開始,每次衝突或非法集會現場均湧現大批身穿黃背心、自稱「記者」的人士,現場甚或有年幼學童聲稱是「記者」,相關人士不但阻差辦公,亦阻礙真正專業媒體進行採訪的工作。她續指,一直向政府要求立法規管網媒,並倡議盡快設立中央記者登記制度,以保障真正專業的新聞工作者的採訪自由及其安全。她說,警方是次的修訂總算踏出一步,相信有助維護真正記者的尊嚴,亦不會影響到新聞自由,對整個傳媒生態帶有正面的影響。

  另外,通訊事務管理局昨日裁定,香港電台節目《左右紅藍綠》去年播出的其中4集,違反《電視節目守則》,並對港台發出警告。被投訴的是去年9月4日至11月13日《左右紅藍綠》其中4集,主持人講述及評論警方在去年8月31日在港鐵太子站等地作出的執法行動,涉事節目已在港台網頁全部下架。

  再有港台節目涉違守則被警告

  通訊局指出,有關集數包含具損害性的批評,部分言論足以影響警方聲譽,亦未有公平地報道重要事實。即使要趕及港台自我施加的製作期限,亦不能作為不提供機會回應的理據。通訊局表示,港台稱在其他時事節目已另行邀請警方回應,但無表明曾否聯絡警方就該4集的評論作回應,違反《電視節目守則》的規定,向港台發出警告,敦促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相關條文。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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