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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黃之鋒等3人鋃鐺入獄 涉圍警總案 判囚7至13.5個月
2020-12-03 01:11    香港商报
 

 亂港分子、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去年6月21日非法「示威」呼籲「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早前3人分別承認煽惑和組織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王詩麗批評此3人在社運日益增加的時候犯案,而且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令案件更為嚴重。綜合判期整體性原則,林朗彥判入獄7個月,黃之鋒入獄13.5個月,而周庭入獄10個月。

 周庭聞判低頭啜泣

 就第一項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王官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至於黃之鋒另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判囚11月半。周庭另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庭判處她入獄8個月。周庭申請保釋等待刑期上訴被拒,聞判後她低頭啜泣步入法庭囚室。

 王官宣讀判刑理由書時指,儘管本案中3人沒有使用暴力,但黃之鋒、周永康、羅冠聰3人「衝擊政總」案的終院判詞仍有可借鏡之處,兩案均擁有相類同的社運背景。根據承認案情,黃之鋒在去年6月21日包圍警總前一天已透過電話信息,安排各人行動,他的刑責並不止於當時提起揚聲器呼喊的數秒,他的電話信息反映他是有計劃犯案,絕非一時意氣的行為。

 官指不能忽略暴力事件風險

 王官又批評3人儘管角色不同,但均是積極參與者。他們在夏愨道中信大廈天橋下石壆作出呼籲,揚言要「向黑警算帳」,法庭認為他們是清楚知道當時已有超過400人在當地聚集。黃之鋒其後更以「領導人」的方式,指示「示威者」堵塞警總出入口,就規模而言,現場人數數以百計,他們肯定知道會有人和應的。他們的行為又導致一輛警車無法駛入總部,車上6名警員一度被困。他們的行為較在公園和非主要幹道干犯案件更為嚴重。

 法庭亦不能忽略暴力事件發生的潛在風險。王官指,以當時「示威者」情緒以言,無人受傷實屬僥倖。他們的行為亦導致警力浪費,警方因此要調配大量人手去維持秩序。

 判刑採納具阻嚇性刑罰

 至於同日晚上黃之鋒和周庭移師去警總西翼車輛出入口繼續呼叫口號,黃之鋒刺激「示威者」拒絕談判等,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去統籌眾「示威者」的訴求,維持15小時的集結。周庭則從旁協助黃之鋒。法庭斥責他們攻擊警總這個執法機構的標誌建築,挑戰警方權威。警方又因這次示威活動受阻,導致不能及時回應61宗報警求助個案,令求助者失去獲得救助的機會。王官坦言,黃之鋒的行為十分自私。法庭須在維持公共秩序的大前提下作出判刑,並決定採納具阻嚇性的刑罰以儆效尤,以保障市民的安全和財產。

 就第一項3人均承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而言,由於黃之鋒案中擔當角色,法庭採納較高的9個月作量刑基礎。周庭及林朗彥則分別以7個半月為基礎。林過往曾有4次類同案底,他獲判社服令但屢勸不改,故法庭決定加刑至9個月為基礎。最後計算認罪折扣後,就第一項控罪法庭裁定黃之鋒及林朗彥入獄7個月,而周庭入獄5個月。

 律政司:法庭依法秉行公義

 針對本港及國際社會因3被告被判刑所作之評論,律政司昨晚發表聲明指,由於案件司法程序尚未完成,律政司現階段不會就此進一步公開評論。

 聲明表示,香港的人權和自由包括言論和集會自由,受到基本法充分保障。然而,該等自由並非絕對。聲明提到,3名被告已承認控罪。那些提出荒謬要求要立即釋放被告的人,非但不尊重香港的司法制度,更顯示出他們罔顧3人已然認罪的事實。

 聲明引述基本法強調,香港特區政府致力維護法治。聲明指,對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作出以偏概全的攻擊及毫無根據的指責,完全漠視案件的事實和情況,既不恰當也不理智。若企圖藉此對香港司法和法律制度施加不當影響,只會徒勞無功。

 黎智英等加控罪通宵扣查

 另外,壹傳媒執行主席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昨被警方落案檢控詐騙罪並通宵扣查。

 黎智英、其兩個兒子及壹傳媒等多名高層,涉違反香港國安法、串謀欺詐等罪名,昨日各人分別再到警署報到。下午約1時,黎身穿藍色恤衫、外套和灰色西褲,乘座駕到達旺角警署報到。

 據悉,黎智英、周達權及黃偉強等3人將被控詐騙。黎代表律師昨晚離開旺角警署時稱,黎智英不准保釋,將通宵扣查,今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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