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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粵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宣判
2021-02-23 01:25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姚志東報道:記者昨日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該院近日對原告北京市豐台區源頭愛好者環境研究所、金華市綠色生態文化服務中心訴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該案係自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施行以來,廣東法院首次適用民法典關於「綠色原則」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在深圳中院審理的上述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被告深超光電(深圳)有限公司為廣東省重點排污單位,其超標排放期間超標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已經對環境造成損害,且其未按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社會公開其超標排放情況、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導致被告實際排污量及對生態環境實際造成的損害大小已經難以準確認定,深圳中院將該案環境侵權事實難以確定的不利後果歸於被告,綜合考慮已查明的具體污染環境情節、被告違法程度及主觀過錯程度、被告生產經營情況及污染環境的範圍和程度、生態環境恢復的難易程度、生態環境的服務功能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在其已經追加的改善污染治理設施投資之外,仍需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的損失共計1000萬元。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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