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受訪指出,這兩個修訂草案的通過標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採用「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立法工作順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十分深遠的政治意義、憲制意義和法律意義。
張勇表示,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以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為核心,對選舉制度進行總體規劃設計。張勇說,理解「重新構建」,可以把握幾個要點:一是名稱變化,二是規模擴大;三是界別增加;四是分組優化。「增加賦權」,則是指選舉委員會在繼續保留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人選這項職能的同時,又賦予其兩項新的職能:一是選舉產生較大比例的立法會議員,二是直接參與提名所有立法會議員的候選人。
選委會重新構建增加賦權為核心
他表示,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是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全面總結多年的選舉實踐經驗後作出的重要制度性調整,也是這次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的重點。選舉委員會在規模擴大、界別增加、分組優化、職能增加之後,覆蓋面更廣、代表性更強,社會各界參與度更加均衡,更能體現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和根本利益,更加符合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化、多元化、高度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的特點,也更加符合香港特區作為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的法律地位。
修訂前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五步曲」程序。新的附件一和附件二通過後,是否還有「五步曲」程序?對此,張勇答問指出,這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是基於中央對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決定權,運用憲法權力、在國家層面進行的立法活動。這與香港基本法原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的修改程序,也就是「五步曲」程序,在憲制基礎和法律依據上是不同的。今年3月5日,王晨副委員長在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說明中明確表示,修訂後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經依法公布施行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關修正案同時廢止。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明確規定,新的產生辦法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原附件一和附件二及有關修正案不再施行。據此規定,基本法原附件所規定的「五步曲」程序不再適用。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還進一步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前,以適當方式徵求香港社會各界意見。據此規定,今後如果需要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當遵循新修訂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所規定的法定程序,不採用「五步曲」程序,也不存在所謂的「雙軌並行」。
中央通過「決定+修法」的方式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後,「雙普選」目標是否仍然存在?對此,張勇表示,所謂的「雙普選」目標,是指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八條所規定的民主發展目標。概括來說,就是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將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是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並沒有修改包括上述兩個條款在內的基本法正文。「雙普選」目標仍然是香港基本法的明文規定,仍然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既定方向。這一點沒有任何改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兩個產生辦法,之所以用附件加以規定,其實早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就有過特殊考慮。這些具體的選舉事項可能會隨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需要作出適當調整,由附件加以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實際上,這兩個附件在2010年就曾經作出過修改。
本地立法要準確有效對接
張勇應詢指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修法」是在國家層面開展的立法工作,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是香港特區本地立法。需要重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加快立法進度」。二是「準確有效對接」。全國人大有關決定和新修訂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從國家層面規定了香港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核心要素和主要內容,同時也給香港特區本地立法留下了很大空間。香港特區在本地立法中,應當與全國人大決定和新修訂的兩個附件全面準確有效對接,與國家立法一道,形成一整套有利於「愛國者治港」、符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民主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