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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迫商家「二選一」 阿里涉壟斷遭罰182億
2021-04-11 01:09    香港商报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迫商家「二選一」

 阿里涉壟斷遭罰182億(大)

 【香港商報訊】昨日,市場監管總局宣布依法對阿里巴巴集團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銷售額4%計182.28億元(人民幣,下同)(約216億港元)罰款。同時要求其圍繞嚴格落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內控合規管理、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平台內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改,並連續三年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自查合規報告。從金額來看,這是中國反壟斷部門有史以來作出的最大罰款,國內上一個高價反壟斷罰單為2015年對高通罰款61億元。

 市場監管總局公告指出,2020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依據反壟斷法對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立案調查。

 公告稱,市場監管總局成立專案組,在扎實開展前期工作基礎上,對阿里巴巴集團進行現場檢查,調查詢問相關人員,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獲取大量證據材料;對其他競爭性平台和平台內商家廣泛開展調查取證;對本案證據材料進行深入核查和大數據分析;組織專家反覆深入開展案件分析論證;多次聽取阿里巴巴集團陳述意見,保障其合法權利。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經查,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自2015年以來,阿里巴巴集團濫用該市場支配地位,對平台內商家提出「二選一」要求,禁止平台內商家在其他競爭性平台開店或參加促銷活動,並借助市場力量、平台規則和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採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二選一」要求執行,維持、增強自身市場力量,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

 罰款佔阿里2019年銷售額的4%

 調查表明,阿里巴巴集團實施「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了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台服務市場的競爭,妨礙了商品服務和資源要素自由流通,影響了平台經濟創新發展,侵害了平台內商家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利益,構成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禁止「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綜合考慮阿里巴巴集團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時間等因素,2021年4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阿里巴巴集團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其2019年中國境內銷售額4557.12億元4%的罰款,計182.28億元。同時,按照行政處罰法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向阿里巴巴集團發出《行政指導書》,要求其圍繞嚴格落實平台企業主體責任、加強內控合規管理、維護公平競爭、保護平台內商家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改,並連續三年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交自查合規報告。

 ●官媒:規範與發展並重

 人民日報客戶端昨日發表評論指,此次監管部門處罰阿里巴巴集團,是監管部門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具體舉措,是對平台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規範,並不意味否定平台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域中的重要作用,並不意味國家支持平台經濟發展的態度有所改變,而是要堅持發展和規範並重,把握平台經濟發展規律,建立健全平台經濟治理體系,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評論指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侵害了平台內商家的合法權益,阻礙了平台經濟創新發展和生產要素自由流動,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沒有公平競爭的良好生態,平台經濟就會失去創新發展的強大活力。

 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要求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近日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也強調「促進公平競爭,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央視昨日發表評論文章指出,此次處罰是監管部門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具體舉措,是對平台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有效規範,並不意味否定平台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全域中的重要作用,並不意味國家支持平台經濟發展的態度有所改變。  GAA02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程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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