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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總額度暫定1500億單個投資者額度100萬 理財通細則意見稿發布
2021-05-07 01:25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苑立報道:昨晚,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官網上載《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細則」),並對外進行為期2周的徵求意見。細則共8章67條,明確規定「北向通」和「南向通」業務試點總額度暫定為1500億元人民幣,單個投資者最高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且應為自有資金。

  據悉,有關細則由廣東六家「一行兩局」金融監管機構(人行廣州分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廣東銀保監局、深圳銀保監局、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聯合發布,它們將根據授權共同開展「跨境理財通」大灣區內地業務試點監管工作。

  人民幣結算均閉環管理

  「跨境理財通」業務是指能夠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理財產品,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北向通」指港澳居民投資內地的理財產品,「南向通」指大灣區內地居民投資港澳銷售的理財產品。此類投資均實行閉環管理,理財結束後,資金及收益按原路返回。「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使用人民幣結算,資金兌換在離岸市場完成。

  有關意見稿起草說明中表示,粵港澳大灣區居民個人在區內跨境工作生活非常普遍,對跨境理財存在較大需求,希望實現個人資產配置多元化。同時,跨境理財通也是我國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有益嘗試。試點有利於促進大灣區跨境投資便利化,營造粵港澳大灣區優質生活圈,進一步深化粵港澳合作;有利於探索個人資本項目跨境交易,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有利於拓寬居民個人跨境證券投資的渠道,擴大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北向通」投資額度豁免

  跨境理財涉及跨境開戶。此次細則明確,帳戶的開立及解除、資金劃轉、信息報送等,均可在當地合規銀行辦理。內地合作銀行可代理港澳銷售銀行開戶見證,為合資格的內地投資者提供「南向通」投資戶見證開戶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北向通」的港澳投資者只能選擇一家港澳合作銀行辦理「北向通」業務,開通「北向通」業務後,內地銀行將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予以確認。「北向通」投資享受額度豁免,即港澳投資者匯入「北向通」的資金,不會納入港澳居民個人向內地同名銀行帳戶匯入匯款每人每天最高限額管理。

  理財產品不得用作擔保

  根據細則,「南向通」投資者須滿足在大灣區內地9市戶籍或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9市連續繳納社保或個人所得稅滿5年;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淨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或者最近3個月家庭金融資產月末餘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單個投資者最高投資額度為100萬元人民幣。確保匯款戶與投資戶為同一開戶人。

  內地合作銀行還應與港澳銷售銀行約定,在投資戶與匯款戶間建立資金閉環匯劃關係,確保匯款戶是投資戶「南向通」資金來源的唯一帳戶和「南向通」資金原路匯回的唯一帳戶,「南向通」資金僅限於購買港澳代銷銀行銷售「南向通」投資產品。

  無論是「南向通」還是「北向通」,其帳戶資金均實行封閉式管理,到期資金原路返回,理財期間不得用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進行質押融資等擔保。

  多渠道保護投資者權益

  細則第63條「違法違規責任」章節規定,不得使用非自有資金購買跨境理財通的投資產品,也不得代他人理財、募集他人資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人行將根據跨境資金流動形勢,對「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總額度和單個投資者投資額度進行調整,並及時通過人行廣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網站公布。

  內地代銷銀行會設立專門的投訴處理機制,有效處理與港澳投資者的糾紛爭議;可以通過消費投訴、仲裁、金融管理局申訴等多種方式解決糾紛。而且,在為港澳投資者提供糾紛化解措施中,其中至少應包括線上渠道,並提供糾紛處理進程查詢方式。

  起草說明指出,細則在起草過程中,加強了與香港、澳門有關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並通過專題研究討論、電話會議、書面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徵求了業務主管部門、商業銀行代表、人民幣跨境清算公司等的意見,大部分意見已被採納,對於未採納的意見,也與相關意見提出方達成了一致。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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