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昨日發出通告,要求在去年7月1日或之後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並要在部門發信3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其僱傭合約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後生效的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他們須在部門發出有關信函的3星期內簽妥及交回聲明。準非公務員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
發言人續說:「要求非公務員政府僱員簽署聲明,是對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所有政府僱員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這項要求符合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香港國安法第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亦訂明,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人員的一貫責任。與其公務員同事一樣,獲香港特區政府按非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的僱員屬公務人員,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發言人說:「如有非公務員政府僱員不理會或拒絕簽妥和交回聲明,反映該僱員拒絕遵守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規定,並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基本法訂明的公務人員責任,對恪守政府僱員核心價值缺乏承擔。當局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展開行動,考慮按照僱傭合約的相關條款終止聘用該非公務員政府僱員,過程中有關僱員會有機會作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