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深圳行政審判中心舉辦新聞發布會,介紹了深圳市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改革措施。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傅新江介紹,2021年8月1日起,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案件等重大、複雜案件及專利、壟斷知識產權案件除外),統一調整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上述案件所產生的執行案件,由各相應基層法院受理。2021年8月1日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但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或執行)。
其中,環境資源類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按照環境資源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除專利、壟斷外的知識產權類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各相應基層人民法院按照知識產權案件「三審合一」集中管轄;其他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一審行政案件由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集中管轄。
傅新江指出,在全國率先實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部分涉外、涉港澳台一審行政案件的改革,有利於充分發揮深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效應,推進行政訴訟體制改革;有利於便利當事人參加訴訟,推動基層實質化解行政爭議;有利於優化行政案件審級,充分發揮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的審判職能。(記者姚志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