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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基於公眾利益 引用公司條例 陳茂波委審查員查壹傳媒
2021-07-29 01:12    香港商报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傍晚宣布,引用《公司條例》委任會計師公會前會長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282)事務,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茂波表示,在檢視壹傳媒事務相關事實及情況以及根據目前掌握的資料後發現,公司出現符合不公平地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的情況,管治遠未達到上市公司應有標準。他指,調查範圍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意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而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等。

 財務披露或涉誤導

 本港對上一次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調查百富勤集團。陳茂波強調,他並非隨便就可引用權力,目前證據顯示,壹傳媒披露財務狀況及資料前後不一致,甚至有誤導成分,加上公司董事觸犯不同法例,集團管理出現不當及嚴重問題。他強調,陳錦榮為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又是會計師公會前會長、證監會非執董,具有豐富的公共服務經驗。

 基於公眾利益,財政司司長認為有必要引用相關法定權力,對壹傳媒的事務,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商業中心,香港非常重視並極力維護健全的公司管治及相關制度,以及保持政府、監管機構和商界經多年努力為香港公司管治制度在國際上建立的信譽及聲譽。香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恪守良好的公司管治標準,對維持高質素、公平及有效的市場至關重要。同時,亦必須確保註冊公司的權力不被濫用,而公眾對公司運作的信心能得以維護。因此,對涉嫌進行嚴重錯誤行為的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既十分重要,也是國際慣例。

 查壹傳媒涉8大事項

 今次調查範圍將涵蓋八大範疇,包括集團事務是否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高級人員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高級人員是否涉及對公司成員或債權人作欺詐失當行為;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高級人員是否無履行應盡責任或履職時有所疏忽;壹傳媒和前主席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壹傳媒作為上市公司的管治是否健康;以及他作為財政司司長,若按照法例對董事作出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審查員的權力已在條例清楚列明。例如,根據條例第846條,審查員可以要求有關公司、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前高級人員、該公司的代理人或前代理人,以及其他管有有關調查資料的人士,在指明的時間內,交出有關調查的任何紀錄或文件,並在指明的時間及地點面見審查員,在經宣誓或不經宣誓的情況下,回答審查員提出的關乎受調查的任何事宜的任何問題。審查員會在6個月內,向財政司司長呈交最終報告。

 證監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

 香港證監會表示,獲悉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對壹傳媒進行調查,證監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而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證監會又稱,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陳茂波稱,審查員主要審視壹傳媒公司管治情況、董事有否達到授信責任。

 根據資料,陳錦榮在會計業擁有逾30年經驗,曾任香港澳洲商會主席,同時出任多項公職,包括證監會非執行董事、證監會稽核委員會副主席、證監會薪酬委員會及證監會(香港交易所上市)上訴委員會委員、財務匯報局名譽顧問及查察委員會成員、消費者委員會審計委員會、香港特區政府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委員、監警會宣傳及意見調查委員會主席、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審計委員會成員等。(記者周吉田)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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