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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國安法首案被告判囚9年 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2021-07-31 00:47    香港商报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24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有「港獨」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本周二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昨在高等法院判其監禁9年及停牌10年。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情節屬嚴重性質,涉案電單車在危險駕駛時毋庸置疑是「致命武器」,但因事件沒有令任何人受重傷,故恐怖活動的情節不屬嚴重。兩罪量刑起點分別為監禁6年半及8年,法官考慮兩罪源於同一事件及整體判刑原則後,決定將刑期部分分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

 衝越警方防線挑戰法治

 3名法官在判詞中指出,香港國安法第21條指明,干犯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者,案情嚴重可判5至10年監禁,案情較輕則可判5年以下的監禁。3名法官早前已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含有分裂國家及「香港獨立」的意思,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而從涉案旗幟已能清楚地證明,被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希望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該旗幟。

 3名法官認為,被告並非孤立無援地在人海中獨自一人展示標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旗幟,而是公然違抗警員指示,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盡可能吸引更多人注意到他身後的旗幟,以讓公眾留下深刻印象及重大的影響。案發當日即去年七一,除了是一年一度慶祝香港回歸的日子,更是香港國安法實施的第一天,而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去為展示旗幟設定背景,以吸引公眾注意。綜上所述,3名法官認為本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情節屬於案情嚴重,但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行事,旗幟上的「光時」口號亦是籠統地呼籲民眾「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沒有向民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監禁6年半已足夠反映被告的罪責。

 蓄意危害公共安全治安

 對於「恐怖活動罪」而言,3名法官指其他司法管轄區有關恐怖活動罪的最高刑罰亦是終身監禁,而香港國安法第24條指明,干犯恐怖活動罪者,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判處10年至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則可判處3至10年監禁。雖然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只是疏忽駕駛,法官則認為被告行為屬事先策劃及蓄意的作為,對道路使用者造成非常危險的情況,亦令3名警員受傷,不僅危害公共安全和治安,也對社會造成重大破壞。

 3名法官留意到被告的電單車配備599cc大排量機車馬達及120hp馬力,在危險駕駛時毋庸置疑是一種致命武器,但慶幸3名受傷警員沒有受重傷,其他道路使用者亦沒有受傷,故情節並非嚴重。但被告實施恐怖活動的政治目的包括分裂國家及破壞國家統一,在避免兩罪雙重計算及考慮整體量刑標準下,認為監禁8年最為適合。

 法庭考慮整體判刑原則後,決定將刑期部分分期執行,部分同期執行,最終判囚9年。另外,因停牌令須與刑期同期執行,故必須比刑期更長,終判停牌10年,並下令充公涉案電單車及電話等物品。

 標誌性判決起阻嚇作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出席活動後會見傳媒時對此案判刑結果表示認同。他認為,法庭清楚講明,被告有關口號可以有「港獨」的意思,可以有將香港從國家分裂出去的含義。法庭也指出,被告當日的行為是煽動分裂國家、挑戰警隊所代表的法律和秩序。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希望香港國安法起到防範遏止的作用,既然有人肆意挑戰國安法,對方便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承擔因為國安法的規定帶來的後果,希望日後盡量避免出現顛覆、分裂及煽惑行為,不要試圖挑戰國安法底線。

 工聯會發表聲明,歡迎法院作出具標誌性及阻嚇意義的判決,有助社會清楚了解法律界線,加強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維護廣大市民福祉。(記者戴合聲)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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