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是刑事罪行
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特邀會員 朱家健
日前,警方拘捕了一名涉嫌向奏播中的國歌喝倒彩的男子,事緣於上月26日晚上,觀塘某商場正在直播東京奧運男子花劍個人賽頒獎禮,賽會升起香港特區區旗並播放國歌,其間,現場疑有人發出噓聲,經過調查後,警方拘捕了該名涉案人士。
這是自《國歌條例》實施後,首次有人因涉嫌違反《國歌條例》而被拘捕。根據《國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並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國歌條例》的制定維護國歌的尊嚴,規範國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向正在奏播國歌發出噓聲或喝倒彩的行為,觸犯了《國歌條例》第7條「侮辱行為的罪行」,根據該條例第7(2)條「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而根據同一條例第7(6)條「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即罰款港幣5萬元正)及監禁3年」。
侮辱國歌是刑事罪行,視乎實際情況,在公眾地方向國歌喝倒彩也有可能觸犯其他刑事罪行。隨《國歌條例》實施和生效已逾一年,對國歌作出侮辱行為已刑事化,切勿以身試法。筆者認為,自發生了噓國歌事件,香港特區政府更應該依據《國歌條例》第4部條文內容推廣國歌,向大眾和學生宣講國歌教育,讓社會各界掌握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如國歌的作曲者和填詞人、撰寫國歌歌詞的時代背景;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等。
除了以法律規限外,尊重國歌更應從心而發,在頌唱國歌時更要既欣賞又敬佩。